微信电子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微信电子证据的“三性”是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性是判断微信电子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的重要标准。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合法性是指微信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和手段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证据的获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比如,通过非法入侵他人手机获取微信聊天记录,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就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规定就明确了证据合法性的重要性。 真实性强调微信电子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非伪造或篡改的。因为虚假的证据会干扰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多种方式来审查微信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例如查看微信账号的注册信息、聊天记录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删减或修改的痕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也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提供了指引,审判人员会综合考虑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因素。 关联性是指微信电子证据要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起到证明作用。也就是说,该证据必须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中的某个关键事实。例如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到了借款的金额、时间和还款约定,这些记录就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就包括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 只有同时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微信电子证据,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在案件中发挥证明作用。所以在使用微信电子证据时,一定要确保其符合这“三性”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