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规则的七大规则是什么?


刑事证据规则是在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准则。以下为您介绍刑事证据的七大规则: 第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规定,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非法方法包括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规则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防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二是关联性规则。它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如果一个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那么它就不能在诉讼中被采纳。比如在盗窃案件中,与案件发生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等没有关联的证据,就不符合关联性规则。关联性规则有助于筛选出真正对案件有证明价值的证据,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是传闻证据规则。一般情况下,传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而不是证人在法庭上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形有相关规定。该规则主要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为证人亲自出庭作证可以接受交叉询问,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第四是最佳证据规则。该规则适用于书证,要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只有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如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等,可以提交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这一规则是为了保证书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伪造、篡改证据。 第五是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陈述,而不能发表意见或推测。因为证人的意见和推测往往带有主观性,不能作为可靠的证据。不过,如果是具有专业知识的证人,在其专业领域内发表的意见,则可以作为参考。例如,法医对尸体检验后发表的专业意见。意见证据规则有助于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性。 第六是补强证据规则。当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时,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和加强,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只有当有其他证据对被告人的供述进行补强时,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这一规则是为了防止仅凭单一证据定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七是品格证据规则。一般情况下,有关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品格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一个人的品格与他在特定案件中的行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品格证据也可以被采纳,比如证明证人的可信性等。品格证据规则有助于避免因个人品格因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不恰当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