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有自己一套独特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公平、公正、高效。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仲裁的基本制度。 首先是协议仲裁制度。这意味着当事人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就好比两个人要一起玩游戏,得先商量好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一制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仲裁的自愿性。 其次是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二者只能选其一。这避免了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同时选择两种解决方式,浪费司法资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再者是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保证了仲裁的高效性,避免了纠纷久拖不决。《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还有回避制度。仲裁员有法定情形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比如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等。这一制度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避免因仲裁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而影响裁决结果。《仲裁法》第三十四条对仲裁员回避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后是不公开审理制度。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这与诉讼的公开审理原则有所不同。《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了解这些仲裁的基本制度,有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