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共益债权是什么?
破产共益债权是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在企业破产处理过程中,为了让整个破产程序能公平、顺利地把企业的资产分配给债权人,所产生的一些新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从定义上看,普通债权通常是在企业破产之前就已经形成的债权,比如企业之前向银行的贷款、拖欠供应商的货款等。而破产共益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产生的。
在清偿顺序上,两者也有很大的不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 普通破产债权。这表明破产共益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也就是说,在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中,要先把破产共益债权的钱还了,剩下的才来还普通债权。
了解破产共益债权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参与破产程序的各方来说都非常重要。它有助于在破产程序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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