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的情形有哪些?


串标指的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简单来说,就是投标的公司之间相互商量报价、内定中标人、有人主动放弃投标等这些情况都算相互串标。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这意味着,如果几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像是出自一人之手,或者保证金从同一个账户转出来,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商量过,也会被看作串标。 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招标方提前把重要信息透露给某些投标方,或者帮助他们修改文件、操纵报价等,这就属于招标方和投标方串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