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首先是生命权,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生命权意味着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了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等严重侵犯生命权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以此来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 其次是身体权,即公民对自己身体的完整和支配权利。身体权强调身体的完整性不受破坏,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身体。例如,未经他人同意,对其进行殴打、伤害、非法搜身等行为,都属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健康权则关注公民身体机能的正常运转和保持良好的生理状态。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包括导致他人身体疾病、伤残等情况。当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同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健康受损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人身自由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它保障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非法约束、控制和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非法拘禁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此外,公民还享有人格尊严权,这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自己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些权利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当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