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免责条款是什么样的?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的免责条款是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些交强险免责的情况。第一种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合法的驾驶证就开车上路。醉酒驾驶是指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一定标准,处于醉酒状态时驾驶机动车。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当机动车被盗抢后,犯罪分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此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财产损失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车辆的使用是违背车主意愿的。 第三种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如果被保险人是故意去制造交通事故,比如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撞车等行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防止有人恶意利用保险来获取不当利益。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也规定了一些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其中包括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如果受害人是自己故意去撞车等导致事故发生,那保险公司自然不会承担赔偿责任。还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交强险主要是赔偿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车上的财产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另外,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也不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