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我和人起了点冲突,对方说要告我寻衅滋事。我有点慌,也不知道自己这情况算不算。就想问问,寻衅滋事的立案条件到底是怎样的呢?心里有个底,也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摊上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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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里的“随意殴打他人”,就是没有正当理由、无缘无故地打人。比如,在大街上看别人不顺眼就动手打人,并且导致对方身体受伤,或者拿着凶器打人,这种情况就可能符合立案条件。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例如,一直跟着别人,不让别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用很难听的话辱骂别人,给别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也会被立案。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像强行拿走别人价值较高的东西,或者多次故意损坏、占用别人的财物,就可能涉嫌寻衅滋事。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比如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地方故意闹事,导致现场秩序大乱,无法正常运营等情况。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表现和法律规定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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