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公司对股东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最近感觉公司有些决策损害到了我的利益。我想了解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公司对股东可能存在哪些侵权行为,这样我就能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被侵权了,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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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股东侵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公司对股东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公司非法限制股东权利。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公司不能随意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例如,公司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这就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进而影响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和决策参与权。 其次是公司擅自剥夺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公司在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剥夺股东资格,就是对股东权利的严重侵犯。比如,股东已经按时足额出资,但公司却以莫须有的理由解除其股东资格。 再者是公司侵占股东财产。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公司如果将股东的个人财产据为己有,或者在未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股东财产,就构成了侵权。例如,公司未经股东同意,将股东投入公司的特定设备用于其他用途并导致设备损坏,这就侵犯了股东的财产权。 最后是公司不按规定分配利润。股东出资的目的之一就是获取利润分配。《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如果公司有盈利且具备分配条件,但却以各种不合理理由拒绝向股东分配利润,这就侵犯了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例如,公司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故意隐瞒公司盈利情况,不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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