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职能是什么?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所发挥的特定作用。在刑事诉讼里,主要存在三种基本的诉讼职能,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是控诉职能。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简单来说,就是有一方要站出来指控犯罪。在我国,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当发生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收集证据,之后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这就是典型的行使控诉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自诉人则是在一些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等,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控诉职能。 其次是辩护职能。辩护职能是指针对控诉进行反驳和辩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例如,在法庭上,辩护人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后是审判职能。审判职能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职能。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合法。 这三种诉讼职能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