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不同类型的毒品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无论数量多少,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立案。这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旨在严厉打击毒品的非法流通。例如,哪怕只是贩卖了少量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也会被立案侦查。 其次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此外,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