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人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地役权人负有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这意味着地役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来使用供役地,不能随意超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合同一般应包括利用目的和方法等条款。例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便利,与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那么甲只能在合同约定的通行路线和范围内通行,不能擅自拓宽道路或者开辟新的通道。如果地役权人不按照约定使用,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 其次,地役权人有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限制的义务。在使用供役地时,地役权人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式和措施。就拿前面通行地役权的例子来说,如果甲可以选择对乙土地损害较小的方式通行,如铺设石板路而不是直接碾压土地,那么甲就应该选择这种方式。《民法典》强调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地役权人在满足自己需求的同时,不能过度损害供役地权利人的利益。 再者,地役权人还可能有维护设施的义务。如果地役权的行使需要在地役地上设置附属设施,如为了通行搭建桥梁、铺设管道等,地役权人有义务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这是为了保障供役地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例如,甲为了引水在乙的土地上铺设了水管,甲就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水管,防止水管破裂对乙的土地造成损害。若因未履行维护义务导致供役地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地役权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地役权人还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如果地役权的设立是有偿的,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费用。这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例如,甲与乙约定使用乙的土地晾晒谷物并支付一定费用,甲就必须按时支付费用,否则乙有权要求其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地役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这些义务,以平衡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地役权的合法、合理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