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遗弃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来详细说说构成遗弃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遗弃的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所谓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在经济上予以供给扶养,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顾等情况。比如,年幼的孩子没有生存能力,需要大人的抚养;年迈的老人身体机能衰退,无法独立生活;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这些都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范畴。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遗弃罪的认定基础里有明确指向这类特定对象。 其次,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基于法律规定,比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二是基于职务或业务要求,例如医院对危急病人有救治的义务等。这种扶养义务是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扶养义务,就谈不上遗弃行为。 再者,行为人要有拒绝扶养的行为。拒绝扶养表现为多种形式,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将需要扶养的人赶出家门、弃置街头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对需要扶养的人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生活照料等。例如,父母将年幼的孩子扔在孤儿院门口不管不顾,或者子女对年迈的父母不提供住处、不给予生活费等行为,都属于拒绝扶养。 最后,拒绝扶养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情节恶劣通常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遗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