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专属债权包括什么?

我想了解下专属债权的范畴。最近我涉及一些债权债务的事情,不清楚哪些属于专属债权。比如我借给别人钱,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债权会不会是专属债权呢?我就想知道专属债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好明确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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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属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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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债权是指那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或者与特定当事人紧密相连,不能随意转让给他人的债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专属债权所包含的内容。 首先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这种债权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基础之上的。例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特定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处理,由此产生的债权就具有很强的人身信任属性。受托人需要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经验和信誉来完成委托事务,这种信任关系是不可替代的。一旦将该债权转让给他人,就可能破坏原有的信任基础,影响委托事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这一规定也侧面反映了基于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 其次是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这类债权是专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比如,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这一债权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特定利益而存在的,只有指定的受益人才能享有该权利,其他人无法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表明这种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 再者是债权中的从权利。从权利是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主权利而单独转让。例如,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它们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当主债权存在时,从权利才存在;主债权消灭,从权利也随之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体现了从权利的专属性。 最后是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基于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与受害人的人身密切相关。比如,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身体受伤,受害人基于其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权利是专属于受害人本人的,不能转让给他人。因为它涉及到受害人的人身痛苦、精神损害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些赔偿请求权都是与受害人的人身紧密相连的专属债权。 综上所述,专属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债权中的从权利以及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专属债权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法律依据,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准确识别和处理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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