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必备条款、免责条款和程序条款分别是什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提前写好,另一方只能接受或者不接受,没有商量修改余地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是合同中必须具备的内容,这些条款规定了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不同类型的合同,必备条款也有所不同。比如买卖合同中,一般会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的存在是为了在一定情况下减轻或者免除一方的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程序条款是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程序和步骤的条款。比如合同的变更、解除、通知等程序。这些条款可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程序条款一般会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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