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还是三年?
我之前遭遇了人身损害,现在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我不太清楚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人说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一年,也有人说是三年。我就想知道在民法典里,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到底是一年还是三年,别过了时间我就没法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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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单来说,如果过了这个时间,对方就可以用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所以,在民法典施行后,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这就意味着,从你知道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并且知道是谁伤害了你开始,三年内你都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而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在《民法典》施行后就不再适用了。不过,要是法律有其他特别规定的,那就按照特别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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