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之债包括哪四个?


法定之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和意定之债相对,意定之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债,比如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包含以下四个常见类型: 第一个是侵权行为之债。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侵权人就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形成了侵权行为之债。例如,张三不小心把李四的汽车撞坏了,张三就有义务赔偿李四汽车的维修费用等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个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王五看到邻居家的房屋因为暴雨即将倒塌,在没有得到邻居委托的情况下,自行出钱请人对房屋进行了修缮,那么王五就有权要求邻居偿还他修缮房屋所支出的费用。这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第三个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举个例子,赵六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给了赵六一千元,这一千元对于赵六来说就是不当得利,他有义务将这一千元返还给银行。《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四个是缔约过失之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债就是缔约过失之债。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洽谈合作合同,甲公司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导致合同最终没有签订,还让乙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甲公司就需要对乙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五百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