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务有哪些类型?


合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首先是按给付义务区分的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关系里必须有的、能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家要交付货物并且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家要支付相应的货款,这些都属于主给付义务。在双务合同里,这种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要是对方没有履行对应的给付,自己就可以拒绝履行。要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一方可以减少或不用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要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逾期履行等,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能解除合同。 从给付义务呢,就是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它没有独立意义,主要作用是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 其次是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就是合同一开始就有的义务。就像卖名马的人,交付马并转移所有权(主给付义务),还有交付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这些都是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产生的义务,比如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损失义务,还有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另外,合同债务还包括附随义务。这是在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除了给付义务外,债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承担的其他义务,比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债务的这些类型明确了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很重要。 相关概念: 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原给付义务: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给付义务之外的,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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