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定的债权转让指的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听到了法定债权转让这个词,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想具体了解一下法定债权转让是怎么一回事,在哪些情况下会出现这种转让,对自己的权益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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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债权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不用和受让人专门去签协议来转让债权,而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权就发生了转移。 债权呢,就是在债的关系里,权利主体能要求义务主体做一定行为或者不做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A借了钱给B,A就是债权人,有要求B还钱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表明了一般情况下债权可以转让,但存在一些限制条件。 在法定债权转让里,比如在一些保险合同关系中,如果发生了特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之后,基于法律规定,就取得了被保险人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的部分债权,这就是一种法定债权转让。还有在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时,根据法律规定,合并或者分立前企业的债权也可能依法转让给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 。 而且,《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不管是法定的还是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要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得通知债务人。 相关概念: 债权: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权人: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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