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附随义务是什么?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的附随义务是除了合同明确约定的主要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些辅助性义务。这些义务有助于保障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告知义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自己的技能、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协作义务。劳动者在工作中要与用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比如在团队项目中,要积极与同事沟通交流,分享信息,相互支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专门规定协作义务,但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来的,是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要求。如果劳动者不履行协作义务,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再者是保密义务。劳动者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后是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总之,劳动者的附随义务是多方面的,劳动者应当遵守这些义务,以确保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