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纠纷案由有哪些?


征收补偿纠纷案由是指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争议所对应的法律上的类别。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征收补偿纠纷案由。 首先是征收决定纠纷。这是指被征收人对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而产生的纠纷。征收决定是政府启动征收程序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征收的范围、目的等关键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程序不合法等,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是补偿安置协议纠纷。这是在征收方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因为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产生的纠纷。补偿安置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等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还有补偿标准纠纷。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市场价值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会引发此类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评估、专家鉴定等方式来解决补偿标准纠纷。 另外,搬迁纠纷也较为常见。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会要求被征收人限期搬迁,而被征收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搬迁或者认为搬迁条件不合理,从而产生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征收方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