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失物,拾得人有哪些权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遗失物。遗失物指的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而失去对该动产的占有。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不小心把东西弄丢了,这个丢失的东西就是遗失物。它具有几个特点:一是须为动产,像汽车、手机、钱包这类能移动的物品;二是须无人占有,就是这个东西不在任何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三是须非无主物,也就是说它是有主人的,只是主人暂时失去了对它的控制。例如,你在马路上捡到的别人不小心掉落的钥匙串,就属于遗失物。 接下来,我们看看拾得人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意味着,如果拾得人因为保管遗失物而花费了一些费用,比如为了保管捡到的宠物狗而购买狗粮,那么在失主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这些必要的费用。 同时,该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还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失主发布了悬赏广告来寻找遗失物,那么当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时,失主就必须按照悬赏广告中的承诺给予拾得人相应的报酬。例如,失主发布广告称谁捡到并归还其丢失的笔记本电脑,就给予 500 元报酬,那么当拾得人归还电脑时,失主就应当支付这 500 元。 不过,拾得人也有一些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且在保管遗失物期间,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拾得人捡到手机后,故意将手机摔坏,那就需要对失主进行赔偿。 总之,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有获得必要费用和悬赏报酬的权利,但也需要履行及时归还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这样既能保障失主的合法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拾得人付出的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