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总则的规定是什么?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定,为分则的适用提供了原则和指导,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总则的主要规定。 首先是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适用范围方面,涵盖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等内容,规定了我国刑法在哪些地域、对哪些人适用。《刑法》第3条至第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次是犯罪相关规定。犯罪概念方面,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构成要件包含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之分。此外,还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再者是刑罚部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死刑则是最严厉的刑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然后是刑罚的具体运用。量刑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最后是其他规定。对刑法中的一些术语进行了解释,如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等。还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