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是否具有选择性?
我对犯罪主体方面的法律知识不太懂,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犯罪主体是不是具有选择性呢?比如说有些犯罪是不是特定的人才能构成,还是说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不同类型的人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关于犯罪主体是否具有选择性,答案是肯定的。 在刑法中,存在一些犯罪要求特定的犯罪主体,这类犯罪被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又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例如,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贪污罪的特定身份,如果不具备这一身份,就不能构成贪污罪。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比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一般主体都可以实施该行为,但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此行为,就要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这一身份不影响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成立,但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然而,并非所有犯罪都有特定的主体要求。许多犯罪是一般主体犯罪,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例如,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这里并没有对犯罪主体有特殊身份要求。 所以,犯罪主体是具有选择性的,有些犯罪需要特定身份的主体才能构成,而有些犯罪则是一般主体即可构成。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