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与公诉案件不同,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意味着只有被害人亲自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会受理。这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以及侵占案。例如,甲在公众场合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诽谤乙,乙若要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就需要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要求被害人有一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像丙被丁打成轻伤,丙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现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例如,戊发现自己的财产被己侵占,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此时戊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总的来说,了解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有助于当事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正确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