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中的票据行为包括哪些?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本票的流通过程中,涉及多种票据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重要行为。在本票中,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本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就是出票。这一行为使得收款人成为本票的权利人,拥有了要求出票人付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必须记载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事项,否则本票无效。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将本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本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应当连续,即转让本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本票的被背书人在本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通过背书转让,本票的流通性得以增强,持票人可以灵活地实现资金的流转。《票据法》对背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有详细规定,例如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保证是本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本票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本票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当被保证的本票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债务时,保证人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本票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本票的背面或粘单上。《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本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本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本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付款是指本票的出票人或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本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持票人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本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本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本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本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票据法》对追索权的行使条件、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以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