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认定规则?


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是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资格、证明力等方面进行评判的准则。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合法性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比如通过非法侵入他人系统获取的电子数据,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获取电子数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真实性方面,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以及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等因素。例如,如果聊天记录被人为篡改过,其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关联性方面,电子数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电子邮件就具有关联性,而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生活聊天记录则不具有关联性。 完整性方面,电子数据的内容要完整,不能断章取义。如果电子数据经过剪辑、拼接等,可能会影响其证明力。法院会审查电子数据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完整,是否能够全面反映案件相关情况。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这些审查认定规则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运用这些规则来判断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从而公正地审理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