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进行了详细规范。 首先说说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同时,《刑法》第七十八条也对减刑条件作出了规定,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再谈谈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规定》明确了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刑法》第八十一条也对假释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规定》还对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规范。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和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减刑、假释的公正、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总之,《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对于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刑罚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