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服务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未经服务商标所有者的许可,使用与该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名称等,从而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损害服务商标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的服务商标侵权行为有多种。首先,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简单来说,就是别人已经注册了某个服务商标用于某项服务,你未经允许在同样或类似的服务中使用一模一样或者很相似的商标,这就可能让消费者以为你们是同一家,这是不允许的。《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这里服务商标同理。 其次,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比如别人的服务商标叫“温馨家政”,你在类似家政服务中取名“温馨家园家政”,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也是侵权。 再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像一些商家专门制作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用于销售,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这不仅包括单纯的商标标识,还包括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例如餐饮业的餐具印着别人的服务商标。 还有,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通过广告等宣传误导消费者以为是他人的服务,这同样侵犯了服务商标权。 另外,故意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辅助设备、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消费者)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侵权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带有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等便利条件的,这种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权商标的行为,但为侵权提供帮助也是违法的。 最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服务商标这种损害包括损害的可能性。只要行为有可能对他人服务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也可能构成侵权。 不过要注意,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