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合同的代位权、撤销权,以及如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听说合同里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但我不太明白这俩到底是什么。也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我能行使这些权利,该按照什么步骤去行使。所以想了解一下合同代位权、撤销权的定义和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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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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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定义和行使方式。 合同的代位权,指的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A欠B钱,C又欠A钱,而A却不积极找C还钱,这时B就可以代替A向C要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的撤销权,则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因其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A欠B钱,A却无偿把自己的财产送给C,导致A没有足够的财产偿还B的钱,这时B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A送财产给C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并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要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当债权人胜诉后,相对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而撤销权的行使同样需要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院一旦判决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财产应当返还,恢复到行为实施前的状态。总之,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行使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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