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与督促程序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时,听说有简易程序和督促程序。但我不太清楚这两个程序到底是怎么回事,它们有什么特点和适用场景,对解决我的纠纷有什么帮助,所以想了解一下简易程序与督促程序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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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和督促程序都是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方式,但它们在适用范围、程序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这里的“事实清楚”,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简易程序的特点在于程序简便、审理期限较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它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 督促程序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它主要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并且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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