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无效合同条款有哪些?


在了解法定无效合同条款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无效合同条款。简单来说,无效合同条款就是那些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条款。就算合同里有这些条款,在实际履行或者发生纠纷时,它们是不能起到约束作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法定无效合同条款。 首先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比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对乙方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均不承担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排除一方对另一方人身损害的责任。例如在一些高危作业的合同中,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因作业导致人身伤害的索赔权,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 其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假如合同里写着“若甲方因故意损坏乙方的设备,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条款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本身就是违背法律和道德的,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逃避赔偿责任。 此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比如一些商家在合同中设置了很多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减轻自己的售后责任,加重消费者的维修成本等,这些条款可能就是无效的。 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如果合同条款与之相违背,自然是无效的。比如,合同中约定买卖毒品,这明显违反了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另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社会基本的道德和伦理要求。如果合同条款违背了这些,就不会被法律所支持。例如,合同约定进行一些有伤风化的活动,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 当合同中存在无效条款时,并不一定意味着整个合同都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比如合同中只有一个免责条款无效,而其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其他条款依然可以继续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