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通俗来讲,就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了,但是它的效力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需要经过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行为来最终确定它是否有效。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它的种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的效力有明确规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涉及到几类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合同成立后不能马上确定是否有效,需要等待相关权利人的追认。 第一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是有限的。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一份合同,这份合同的效力就处于待定状态。如果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了,合同就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就无效。例如,一个15岁的中学生,未经父母同意,花了自己积攒的5000元买了一台电脑。这种情况下,这个购买电脑的合同效力就是待定的,需要他的父母来决定是否认可这个交易。 第二类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例如,甲没有得到乙的授权,却以乙的名义和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份合同的效力就有待乙来决定,如果乙追认了,合同对乙有效;如果乙不追认,合同对乙就没有效力。 第三类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就是没有权利对财产进行处置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把从乙那里借来的汽车卖给了丙,甲就是无处分权人。甲和丙签订的这个买卖合同效力就是待定的。如果乙事后同意甲的处分行为,合同就有效;如果乙不同意,合同就可能无效,丙可以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责任。 了解效力待定合同及其种类,对于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判断合同的效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当我们遇到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时,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采取相应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