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是针对混淆行为的行政责任。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手段,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是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行贿的行为。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再者是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按照该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总之,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根据不同的情形承担不同程度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