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妇女的“四期”,法律对保护“四期”有哪些原则性规定?


妇女的“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四个时期是女性生理上比较特殊的阶段,身体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 在经期,女性的身体抵抗力会有所下降,容易疲劳和感染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免受过度劳累和寒冷刺激,减少身体损伤的风险。比如,不能让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作业或者长时间在冷水环境中工作。 孕期是女性孕育新生命的重要时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规定的第十四条还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这是为了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让孕妇有足够的休息和调养时间。 产期主要涉及女职工生育时的产假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的规定确保了女职工在生育后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和照顾新生儿。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时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这一规定保障了女职工能够有时间为婴儿进行哺乳,促进婴儿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法律对妇女“四期”的保护规定是多方面的,旨在保障妇女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合法权益,让她们能够在工作和生活中得到应有的照顾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