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可以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呢?
我最近想和别人做个质押交易,但是不太清楚到底哪些财产能够拿来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我怕随便拿个财产去质押,最后交易不合法或者出问题。所以想问问,从法律角度来说,具体哪些财产是可以当作质押权的标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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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除此之外,法律没有禁止出质的动产均可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常见可以作为质押权标的的动产有珠宝、字画、车辆等。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质押给乙,交付后质押权设立。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就有权依法处置这辆汽车来实现债权。 对于权利质押,《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例如,丙持有一张未到期的汇票,丙向丁借款时将这张汇票出质给丁,当丙不能偿还借款时,丁就可以行使对该汇票的质押权。 在设立质押权时,要注意对于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对于权利质押,不同的权利类型有不同的设立方式,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在进行质押交易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操作,确保质押权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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