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有哪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有一套明确的受理规则,有些情况下的离婚案件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首先,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这个特殊时期,女方的身体和心理都比较脆弱,需要得到充分的照顾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特殊情况,男方在此期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其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给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同时也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和修复感情的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不过,如果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等,那么原告即使在六个月内起诉,法院也可能会受理。 此外,如果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也不会受理离婚案件。因为明确的被告是确定诉讼对象的关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则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这些条件的离婚案件,法院将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