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财产不适用破产清算呢?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现在经营不下去面临破产清算。我不太清楚公司里的哪些财产是不适用破产清算的,像一些专用设备、知识产权之类的,也不知道这些在破产清算时怎么处理,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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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财产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并非所有的财产都要用于清偿债务,有部分财产是不适用破产清算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财产类型。首先是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别人放在债务人这里保管或者委托债务人加工、交易等的财产,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债务人,所以不能用来进行破产清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这类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其次,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抵押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留置物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出质物是出质人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如果权利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这些财产要先用于偿还担保的债权,剩余部分才可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再者,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这些代位物是因担保物灭失而获得的赔偿,它们与担保物有对应关系,在担保债权未受偿的情况下,应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一般不直接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另外,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也不适用破产清算。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后,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该特定物还在债务人手中,但相对人已经付了全部的钱,所以这个特定物也不能用于破产清算。总之,了解哪些财产不适用破产清算,对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无论是债务人、债权人还是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都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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