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就是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相当于没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是重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比如,甲已经和乙登记结婚了,在没有和乙离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严重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破坏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律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很好理解,就是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比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则是指和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也就是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像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之所以禁止这类亲属结婚,是从遗传学和优生学的角度考虑,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某些遗传性疾病的发生几率,不利于后代的健康。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这个年龄就登记结婚,那么该婚姻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法定婚龄的设定是基于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情况以及社会发展等多方面因素考虑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可能在心智和经济等方面还不具备承担婚姻责任的能力。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果发现自己的婚姻可能存在无效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