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福利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我和配偶结婚后,单位分了一套福利房。现在我们感情出现问题,可能面临离婚,我想知道这套单位福利房是不是算我们夫妻共有的财产,在分割财产时会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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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对于单位福利房,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且购房款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通常情况下该福利房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婚后,一方所在单位分配福利房,夫妻共同出资购买,这种情况下该福利房就属于夫妻共有。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对该房产进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然而,如果单位福利房是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并且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购买或出资,那么该福利房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获得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且全额支付了房款,即使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另外,如果单位福利房虽然是在婚后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且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房产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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