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福利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和配偶结婚后,单位分了一套福利房。现在我们面临一些问题,考虑到财产分割情况,我不太清楚这套单位福利房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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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单位福利房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一般情况下,这套福利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后,用两人的工资收入、积蓄等共同资金购买了单位分配的福利房,这种情况下,该福利房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等通常都属于共同财产范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自然也属于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单位福利房是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即使是在婚后才实际入住或者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只要购房款是一方用其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这套福利房通常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和单位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且用自己婚前的存款支付了全部房款,虽然结婚后才拿到房子钥匙并入住,但该福利房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另外,如果单位福利房是通过一方的特定身份,比如一方的单位根据其职称、工龄等因素分配给该方的,且明确约定该福利房仅归该方所有,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过这种情况需要有明确的约定或者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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