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福利房产权归谁?
我所在单位前些年给职工分了福利房,现在大家都在讨论这房子到底产权归谁。我也很疑惑,不知道自己对这套房子有多少权益,想弄清楚从法律角度讲,单位福利房的产权到底属于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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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房产权的归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单位福利房如果属于集资房性质,在房屋建成后,一般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这里的集资房,简单来说,就是大家一起凑钱建房。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而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这意味着,在一定阶段,职工不能完全自主处置房屋。 其次,如果是取得完整产权的单位福利房,那就属于商品房性质了,这种情况下房屋归个人所有。比如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产权归个人所有。 另外,像单位房是集资建设的房屋,若个人以全部房款的资金投资建设,所获得的单位房是全部房屋产权;若以房款的部分资金做为投资建设,所获得的房屋是部分房屋产权。要是单位房是房改房建设(前提是房改房是标准价的),所获得的单位房是部分房屋产权。还有单位房与职工签订购买协议之后,分期还款的,房款在没有还清楚之前,房屋的产权也是部分房屋产权,房款还清楚之后,房屋的产权就是全部的房屋产权。总之,单位福利房产权归属要依据具体的建房性质、购买方式等多种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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