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引起效力待定的原因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听说有‘效力待定’这种情况。我不太明白到底是什么原因会导致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引起效力待定的具体原因都有哪些呢?这样我在以后签合同的时候心里也能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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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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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效力待定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所谓效力待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法律行为(比如签订合同)的效力还不确定,需要经过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程序来确定其最终是有效还是无效。 引起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原因。首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一个12岁的孩子花了5000元买了一部手机,这明显超出了他这个年龄和智力所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范围,这个购买行为就属于效力待定,需要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来决定是否追认。如果父母追认,该行为就有效;如果不追认,则无效。 其次是无权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比如,张三没有得到李四的授权,却以李四的名义和王五签订了一份合同,这份合同的效力就是待定的。只有李四进行追认,合同才会对李四产生效力;若李四不追认,合同对李四就没有效力。 还有一种情况是无权处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例如,甲把乙借给他的电脑卖给了丙,甲在没有得到乙授权的情况下对电脑进行了处分,这个买卖行为效力待定。如果乙事后追认甲的处分行为,或者甲之后取得了这台电脑的处分权,那么这个买卖行为就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 效力待定的情况在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了解这些引起效力待定的原因,有助于我们在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时,更好地判断行为的效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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