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定的海关法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我国海关管理的基本法律,它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海关的权力和职责。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其权力主要包括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等资料;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等。海关的职责则是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依据《海关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其次是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再者是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另外是关税征收方面。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海关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海关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最后是海关事务担保和执法监督等内容。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海关执法监督则确保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海关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同时,《海关法》对海关执法监督也有专门章节规定,保障海关权力的正确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