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类型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相比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快捷,能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下面我们详细解释一下这几个条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比如说,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借条、转账记录等明确的证据,双方对于借款的金额、时间等事实都没有太大的分歧,这就可以认为是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货物已经交付,合同对于付款时间和金额都有明确约定,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比较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也就是说,双方对于案件的核心问题没有根本性的冲突。比如在一个侵权纠纷中,双方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后果都没有太大争议,只是在赔偿金额上有一些小的分歧,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为争议不大。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这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来解决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等,不适用简易程序。总之,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需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