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权期待权有哪些规定?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物权的事务时,听说了物权期待权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民法典里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这些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有什么作用,能保护我哪些权益。比如我在买房过程中,还没拿到房产证,这时候我的权益算物权期待权吗?民法典对此是怎么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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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期待权指的是当事人对物权的取得抱有期望,虽然还没有实际获得物权,但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在实际生活中,比如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在办理产权登记之前,购房者就对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明确“物权期待权”这一术语,但在很多条款中体现了对这种权益的保护精神。例如,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体现了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一种期待权益。 另外,在不动产买卖中,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意味着即使还没有完成物权登记,买方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也享有一定的权益,也就是物权期待权。这种权益可以对抗出卖人随意处分标的物等行为,保障买方最终能够取得物权。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物权期待权在执行程序中也有重要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一定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情形包括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等。这些规定都是对物权期待权的具体保护措施,确保当事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实现对物权的最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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