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私自改变过期商品生产日期卖给消费者犯什么罪?
我在超市买东西,后来发现买的商品是商家私自改了过期日期的。我想知道,商家这种私自改变过期商品生产日期然后卖给消费者的行为,在法律上算是什么罪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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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私自改变过期商品生产日期卖给消费者,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罪名,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商家改变过期商品生产日期再售卖,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若涉及食品类商品)。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商家更改过期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销售,存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风险,若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就会触犯该罪名。 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并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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