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构成什么罪?


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通常可能涉及多个罪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如果有人故意虚构房屋面积、附属物情况、人口数量等信息,或者隐瞒房屋已经被征收、已不符合补偿条件等真相,从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就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是贪污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则可能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量刑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刑罚。 此外,如果是在拆迁补偿工作中,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取,还可能涉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总之,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根据具体的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情节轻重等因素,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