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类型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不过,并不是所有犯罪分子都可以适用假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首先,累犯不得假释。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体现了犯罪分子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所以法律规定对其不得假释。比如某人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在规定时间内又犯了抢劫罪,这种情况下就属于累犯,即便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也不能获得假释。 其次,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里的特定暴力性犯罪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这些犯罪行为本身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当犯罪分子因这些罪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表明其犯罪情节严重,所以法律限制对他们适用假释。例如,某人因抢劫罪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那么他就不能获得假释。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不得假释是绝对的,不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假释的可能。这是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特定犯罪分子的一种严格限制。此外,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如果属于上述不得假释的情形,同样不得假释。 总之,假释制度旨在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但对于那些具有较高社会危险性的累犯和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法律作出了不得假释的规定,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