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有哪些?


《合同法》现已废止,相关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所承接。民法典中规定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是违约损害赔偿。这是指违约方因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依据合同规定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合同责任里最常见的形式,目的就是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比如您和别人签了供货合同,对方没按时供货,导致您这边生产停滞遭受损失,对方就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然后是约定损害赔偿。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提前商量好一方违约时要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只要合同依法成立,这种约定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另外,还有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在法理上也叫消极损害或预期利益损失,本质上是一种直接损失,因为它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肯定能实现的利益。比如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对此有相关规定。 相关概念: 违约损害赔偿:就是因为一方不履行或没好好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了,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约定损害赔偿:双方在签合同的时候就提前商量好违约了怎么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正常履行合同本来能得到的利益,因为对方违约没得到,这部分损失。





